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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問:
不征稅的增值稅發票可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?
答:
根據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)第十條規定,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,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,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。因此,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。
2、問:
我1-4月份實際沒有工作,但是找了一家公司代申報個稅、代繳社保公積金,公司按照5000元/月的收入進行個稅零申報,公司和個人承擔的社保、公積金,實際都由我個人承擔,工資實際無需、不應給我發放。
我的問題是:在做2019年個稅匯算時:
1、1-4月份的收入我可以不申報嗎?
2、1-4月份,公司承擔部分的社保公積金可以扣除嗎?
3、如果以上問題都可以,需要提供什么資料。
12366北京中心答復:
1.企業應當按照實際發放給個人的工資進行申報,如實際并未發放5000元工資,則不應按5000元進行申報,與實際不符。
2.單位按國家規定標準繳付的“三險一金”不作為計稅收入,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因此也無需扣除。
3.請參閱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)的規定:“八、申報信息及資料留存
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時,除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匯算申報表外,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,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,還應按規定一并填報相關信息。填報的信息,納稅人需仔細核對,確保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納稅人以及代辦年度匯算的扣繳義務人,需將年度匯算申報表以及與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、扣除、已繳稅額或稅收優惠等相關資料,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。”
來源:北京稅務、小陳稅務08;財稅職場整理發布。